2007年8月1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受贿两万澳元供儿子留学
温州一税务官被判6年
鹿法 鹿检

  本报讯 不认真追查案件,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6万余元,还收受贿赂给儿子作为留学费用。日前,温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原检查三科科长白某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法院查明,1998年5月23日,时任温州市国税局鹿城稽查分局直属中队中队长的白某,与下属对温州市鹿城不锈钢材料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账外偷税及重大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同年5月27日,税务部门立案调查该公司。案件调查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的家人通过关系找到白某,要求予以关照。2000年8月8日,税务部门在对该案进行合议后,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补税罚款人民币262681.50元,并对该公司取得广东省进项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的,全部发函广东省进行稽核。此后,作为查办该起偷税案件负责人的白某一直不进行继续调查,没有发函广东有关单位进行稽核,直到案发时也没有作出相关的处理意见,且大部分调查材料现已无法找到。
    叶某的家人为感谢白某的关照,送上2万澳元,白某予以收受。后来,他将这笔钱用于儿子到澳大利亚留学的费用。
    去年8月初,白某得知温州市检察院到鹿城区国税局调取鹿城不锈钢材料公司偷税案卷宗后,将12万元人民币还给叶某的家人。
    法院认为,白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2579元,又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